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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错药致患儿死亡 怀疑救治不当发生医疗事故怎么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4-02-23 15:55 作者:84050开元官网 点击: 【 字体:

本文摘要:简介:近日,江苏宜兴一5岁脑炎患儿输液时,“甘露醇”被错输成“甲硝唑”,当晚抢救无效丧生,此事引起社会注目。事件再次发生后,宜兴市卫健委立刻立案调查。经可行性调查,证实当值护士违背操作者规范,误输“甲硝唑”。宜兴市人民医院无意2名当值护士做出解雇的要求。 宜兴市卫健委等涉及部门将依据最后调查结果,对涉及人员依法依规做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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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近日,江苏宜兴一5岁脑炎患儿输液时,“甘露醇”被错输成“甲硝唑”,当晚抢救无效丧生,此事引起社会注目。事件再次发生后,宜兴市卫健委立刻立案调查。经可行性调查,证实当值护士违背操作者规范,误输“甲硝唑”。宜兴市人民医院无意2名当值护士做出解雇的要求。

宜兴市卫健委等涉及部门将依据最后调查结果,对涉及人员依法依规做出处置。就此事网上争辩不一,医护人员低收入行业具备特殊性,一个非常简单的疏失有可能造成一条生命的消逝,一个家庭的悲伤,然而,医护人员也是人,是人就可能会受罚,总之,医院仍须要再行实施适当的措施,来防止这样的悲剧犯,那么,猜测医治失当再次发生医疗事故怎么滋扰处置?回来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想到吧。【输错药致患儿丧生】近日,江苏宜兴一5岁脑炎患儿输液时,“甘露醇”被错输成“甲硝唑”,患儿后经抢救无效丧生。

回应“宜兴市公共卫生身体健康委员会”公众号10月15日凌晨公布《关于朱某某丧生一事处置情况的通报》称之为,患儿最后临床为“急性坏死性脑病”。当值2名护士已被解雇,目前医院与家属就善后事宜达成协议完全一致。

通报全文: 2019年9月8日下午,5岁患儿朱某某因“病毒性脑炎”住进宜兴市人民医院,医院给与针对性化疗。期间,患儿病情减轻,当值护士按医嘱为其静脉注射“甘露醇”时误将“甲硝唑”静滴。

当天下午,患儿并转苏州儿童医院医治,最后临床为“急性坏死性脑病”,当晚因抢救无效丧生。事件再次发生后,宜兴市卫健委立刻立案调查。经可行性调查,证实当值护士违背操作者规范,误输“甲硝唑”。

宜兴市人民医院无意2名当值护士做出解雇的要求。宜兴市卫健委等涉及部门将依据最后调查结果,对涉及人员依法依规做出处置。对患儿的意外丧生,我们感到痛惜和难过。目前,医院已与患儿家属就善后事宜达成协议完全一致。

同时,宜兴市卫健委在全系统积极开展医疗风险排查,严苛实施“三坎七对”等核心制度,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保证人民群众就诊安全性。医护人员违规操作丧命不会因涉嫌罪什么罪?1、因涉嫌医疗事故罪 根据刑法法条,该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相当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医人丧生或者相当严重伤害就医人身体健康的不道德,而医疗事故处置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规范、常规,过错导致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相当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医人丧生或者相当严重伤害就医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2、因涉嫌过错致人丧生罪 根据刑法法条,过错致人丧生罪是指应该意识到自己的不道德有可能再次发生危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意识到,或者早已意识到而轻信需要防止导致他人丧生的不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应该意识到自己的不道德有可能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意识到,或者早已意识到而轻信需要防止,以致再次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胜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错致人丧生罪 过错致人丧生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猜测医治失当再次发生医疗事故怎么滋扰处置?根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规定,一但再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事故时,其处理程序如下: 1.当患方或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明确提出争议时,首先向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争议法院办公室明确提出疑议,并索取身份证,填上医疗机构义务获取的《医疗资料报废申请书》,必需双方到场的情况下联合报废医疗资料,封条上必需有患方当事人的签署和医疗机构盖章,报废的医疗资料由医疗机构交给。患方拒绝打印病历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打印客观病历并盖医疗机构证明与原件吻合。2.若患者丧生引起争议的,死者疏远亲属首先向医疗机构医疗事故争议法院办公室明确提出疑议,并索取身份证,填上医疗机构义务获取的《验尸建议书》,在48小时内由省级具备资质的验尸机构展开尸解,尸解费由拒绝的一方缴纳给省级验尸机构,最后责任是谁由谁缴纳。若医疗事故争议须要检验的,由拒绝检验方到卫生局医疗事故争议办公室(医政科)填上《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置申请书》,法院办公室自接到申请人之日起10日内展开审查,做出否法院的要求,并书面通知患方和医方。

对合乎本条例规定,不予法院,必须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患方没丧生的自做出法院要求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交由负责管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州医学会的组织检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患者丧生的自做出法院要求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收押文山州卫生局处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合乎《医疗事故处置条例》规定,未予法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解释理由。

4.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问题途径有医患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公共卫生行政部门调停、人民法院裁决等三条途径。5.医疗机构再次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与警告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注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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